廉政公署起訴兩名懲教署人員及三名囚犯或釋囚,涉嫌容許在囚犯管有手機及將香煙帶入監獄。

兩名懲教署職員隸屬塘福懲教所。控罪指兩職員於涉嫌去年七月至十月期間,縱容一名在囚人士在未經授權下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機,並協助他改善手機信號接收情況;又涉嫌串謀另外兩名釋囚,為該名囚犯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入懲教所。

五人被控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星期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廉政公署[2](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簡稱「廉署」,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現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當時(即主權移交前)名叫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香港主權移交前為香港總督,後為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一直以來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策略打擊貪污[3]

廉政公署現僱有職員約一千三百多人,差不多全部以合約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數職員已在廉政公署服務超過十年。[4]

首長為廉政專員,是香港政府主要官員,根據《基本法》規定需經行政長官建議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任命才能任職。

職能[編輯]

使命宣言[編輯]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
專業守則[編輯]

  • 堅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 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執行職務
  • 絕對依法行事
  • 不以權位謀私
  • 根據實保密原則
  • 為自己的行為及所作的指示承擔責任
  • 言行抑制而有禮
  • 在個人及專業修養上力求至善

服務承諾[編輯]

  • 四十八小時內對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的人士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5]

舉報[編輯]

市民可以親身到廉政公署24小時舉報中心或設於多個地區的分區辦事處,亦可透過熱線或郵遞作出舉報。由1974年至2008年年底為止,廉政公署共接獲182,378宗舉報(不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投訴),其中104,962宗與貪污有關,而在該等與貪污有關的舉報中,共有49,432宗涉及政府僱員。[6]

廉政公署(香港)現時作出以下服務承諾:[7]

  • 48小時內對市民的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

歷史[編輯]

貪污嚴重[編輯]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經濟發展迅速。面對這些轉變,港英政府既要專注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亦積極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但是,香港社會資源因為人口不斷膨脹而未能夠趕及實際需求,從而助長了貪污的歪風。為了維持生計及儘早獲取公共服務,普羅大眾均被習慣賄賂作為途徑,並且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除了眾所周知的香港警隊之間的賄賂,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員先收錢才開水喉滅火救護人員先索取「茶錢」才接送病人到醫院、病人在醫院內要給工人打賞,才可以獲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務,例如輪候公營房屋和申請入讀官立學校等,也得要賄賂負責的公職及相關人員[8]
葛柏案[編輯]

於1960年代的港英政府中,以香港警務處在1970至72年間的貪污情況最為嚴重,這支被形容為「世上用錢所能買到的最佳部隊」在六七暴動中立功,獲得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銜,但是不少接受賄賂的警務人員均濫用自身的權力,貪斂得來大筆財富,而且包庇各種非法罪行,嚴重威脅香港治安,令到香港市民苦不堪言[9]

儘管香港警務處早於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貪污部,以處理香港市民對警務人員的貪污投訴,及調查內部的貪污問題,但是鑑於內部貪污嚴重,如果對某人員作出調查,有機會連調查員自己也被揪出來,因此它的實際效力有限,其辦案表現也被外界譏諷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10]。不少警務人員亦因為各種原因而被逼對貪污妥協,加入行賄和受賄的行列。

六七暴動後,香港總督戴麟趾意識到貪污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原有《防止貪污條例》的不足,於是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賄賂條例》,以加重針對貪污的罰則、擴大懲治範圍、以及賦予反貪污部更大的權力去偵查貪污案件[11]。然而,儘管英國朝野日益關注香港的貪污情況,戴麟趾任內肅貪的力度始終有限度,他接受英國電視台訪問談及貪污問題時,更被批評為「像一根圖騰柱僵硬地坐在攝影機前,言語唐突,態度曖昧」[12]

其後香港總督麥理浩上任後,隨即著手研究貪污問題,而他在肅貪倡廉方面最大的貢獻,是一手創立專門撲滅貪污罪行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葛柏總警司[13]貪污案為廉政公署成立的開端。自《防止賄賂條例》生效後,警隊反貪污部在1971年開始注意到葛柏擁有大批來歷不明的財富,遂對他暗中展開調查[8]。可是由於證據不足,反貪污部最初的調查工作停滯不前,此時葛柏也意識到警隊已經對其財產展開調查,於是申請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8]

在麥理浩的指示下,時任警務處處長薛畿輔親自主持調查葛柏案。在1973年4月,薛畿輔再接獲情報,葛柏被發現擁有的財富多達430多萬港元,相當於他在警隊任職21年來所得收入的六倍[9][8]。時任律政司何伯勵在薛畿輔要求下,也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於6月4日要求葛柏在10日內交代其財產來源[10][8],否則就會對其作出拘捕。同時間,葛柏再提出申請,要求提早多一個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圖在警察搜得足夠證據前離開香港。雖然警隊始終未能獲得充分證據去證明葛柏來歷不明的款項是由貪污所得,但是薛畿輔決定先發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職接受進一步內部調查。6月8日,正在停職接受調查的葛柏運用自己的權力,從啟德機場乘坐飛機經新加坡潛逃往英國,一時間引起香港社會的譁然,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並且發起「反貪污、捉葛柏」的大遊行,要求港英政府緝捕葛柏歸案[8]
成立[編輯]

為了平息民憤,麥理浩立於6月13日會同行政局,宣布委任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就葛柏潛逃一事展開調查,以及就香港的貪污問題和相關法例進行研究[8][9]。百里渠在7月4日向麥理浩提交關於葛柏潛逃的報告書,是為《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10月11日,他再發表《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該報告批評港英政府部門貪污問題普遍,導致香港市民對港英政府失去信心,但是報告未有明確建議港英政府設立一個參考新加坡做法而獨立的反貪部門。在百里渠撰寫報告期間,坊間輿論要求港英政府盡早緝拿葛柏歸案之聲不絕,可是由於英國沒有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內有關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罪名,以致港英政府無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審,激起公眾反響[14]。1973年8月26日,大批學生和市民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反貪污,捉葛柏」集會,但是警察事後卻票控部份參與集會的人士,繼而引發不少香港市民在9月16日再舉行「貪污有罪,集會無罪」的示威,聲援被檢控的集會人士,種種事件反映出公眾對港英政府打擊貪污不力的不滿[14]

雖然百里渠發表的第二次報告書未有明確建議港英政府設立獨立的反貪部門,但是麥理浩了解到警隊反貪污部的不足,所以早在葛柏潛逃英國後不久,便著手招攬人手籌備成立一個獨立的反貪機構。[8]1973年10月17日,麥理浩向立法局宣讀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正式提出要設立一個直接向香港總督一人負責,而且獨立於政府架構的撲滅貪污罪行專員公署,以便專門調查貪污案件[14][15]。公署名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邀請到前民政司姬達出任首任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和前軍情五處和香港警隊政治部主管彭定國出任首任執行處處長[14],以替代香港警務處之反貪污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於1974年2月[11]成立後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名曾經轟動一時的總警司歸案。在英國警察協助下,葛柏於同年4月29日在當地被拘捕,於1975年1月7日由人員押解引渡返回香港接受審判。有關行動贏得輿論普遍稱譽[8],葛柏最終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賄賂和一項受賄罪罪名成立,判監4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賄款[8]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初期,民眾本來沒有抱有太高的期望,緣於過去港英政府有關反貪污的行動都以失敗終結,但是由於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並且獨立於公務員體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間建立聲譽及威信。
警廉衝突[編輯]

在雷厲風行的行動下,廉政公署於成立首10個月,所接獲涉及貪污的投訴多達5,958宗[16],而且又針對油麻地果欄案等多宗涉及警隊的貪污個案展開調查,大量警務人員受到牽連或者被邀請協助調查[8][17]。廉政公署的調查行動對警隊構成沉重的壓力,不少警察索性提早退休,當中有一部份移民到如台灣以及外地等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以逃避日後的追查,個別警務人員甚至因為畏罪或者擔心被廉政公署查問而自殺,引起警隊內對廉署調查手法和作風的不滿[18]

1977年10月28日,數千名警務人員及家屬到香港警察總部操場集會,宣洩對廉政公署的不滿,以及要求警務處處長施禮榮主持公道,向香港總督加以反映。集會過後,數十名警務人員走到廉政公署位於金鐘夏慤道10至12號和記大廈的執行處總部大肆搗亂,又毆傷了約5名廉政公署人員[9][17]。事件被形容為警廉衝突,英文輿論更指出事件是警察叛亂(Police Mutiny),一度引起公眾擔心香港治安會否出現動盪。警廉衝突發生後,廉署內部主張繼續原有的調查工作,外間也有意見認為,如果香港總督本人是殖民地出身的官僚,大有可能拒不退讓,甚至出動駐港英軍,維持香港治安[9]

為了顧全大局,麥理浩經慎重考慮後決定讓步,他在1977年11月5日發出一項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經被審問、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14]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強調有關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為例,表明不會再作任何讓步,同時,立法局又修改《警隊條例》,授予警務處處長權力,可以即時開除任何不服從警隊命令和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的警務人員[14]。局部特赦令的頒布是一項富爭議性的決定[16]。一方面,絕大部份警務人員不再被追究,從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隊內的不滿情緒,而他此決定亦普遍獲得輿論的讚揚;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氣在短期內大受打擊,一直主張維持強硬立場的廉政專員姬達在1978年7月黯然離開廉署,雖然姬達旋即獲得麥理浩委任為布政司,但是兩人關係始終蒙上陰影[9]。根據曾經出任麥理浩私人秘書的苗學禮憶述,頒布局部特赦令是麥理浩任內所作最困難的決定之一[19],而麥理浩晚年則認為,警務人員出現不滿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頒布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20]

姬達卸任廉政專員後,麥理浩在1978年7月委任了資深殖民地官員陸鼎堂接掌,設法重新整理廉政公署肅貪倡廉的形象,以及改善警廉關係[21]。同年12月,麥理浩設立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受理公眾有關廉政公署在行政方面的投訴,對廉政公署作出監察[14]。此外,廉政公署還繼續追緝在逃人士和凍結他們涉及貪污的資產,使他們不能夠返回香港和動用被凍結的資產。在眾多在逃人士當中,較知名的包括涉及賄款數以億計的呂樂韓森藍剛顏雄探長等,以及香港藝人曾志偉的父親──前總警長曾啟榮等。
獲外仿傚[編輯]

廉政公署成立後,對香港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廉政公署多年來致力打擊貪污,在警廉衝突後繼續扮演肅貪倡廉的角色,先後偵破了黎民祐貪污案、油麻地果欄案香港電話職員貪污案、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員工盜竊硬幣和行賄等的大型案件[8],使香港成為國際透明組織認定最廉潔的國家和地區之一[22],亦有其他國家和地區仿傚香港成立反貪污部門,例如澳門廉政公署中華民國法務部廉政署韓國國家清廉委員會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廉政公署及模里西斯廉政公署等。

香港主權移交後,廉政專員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必須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也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

成立至2013年年底,立項共約240,000份檔案。2011年年底,因應審計報告,廉政公署於實施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前,按照其自行制訂的檔案管理政策及程序,銷毀了共78,000份檔案,當中包括約51,000份結案業務檔案,其餘則主要為過了保存期限,而且無運作需要及歷史價值的行政檔案[23]

2013年,廉政公署首次在各香港大學舉辦招募講座,期望吸引人才投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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